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饮用水源保护区(一级水源保护区规定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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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》一级保护区内有如下规定:

1.禁止新建、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;

2.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,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;

3.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,禁止停靠船舶;

4.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、城市垃圾、粪便和其他废弃物;

5.禁止设置油库;

6.禁止从事种植、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;

7.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。

扩展资料:

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以取水点来划分。

一级保护区:以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,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。

二级保护区: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。

准保护区: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。

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为单一功能的饮用水功能区,将饮用水功能区全部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;

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是以饮用为主导功能的多功能型水功能区,将取水口上游2~3km至下游100m的河道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,但不超过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的上边界;

河网地区和感潮河段的水源地,其下游保护区范围可根据水流状况适当扩大;

有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堤防之间的区域;

无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设防洪水位所能淹没的陆域,未定设防洪水位的河道可按河流5年或1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;

如水功能区未划及对岸,则保护区水域宽度以水功能区在河流中的边界为准。

参考资料:

百度百科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